第三卷
  辨誣

  丙吉斷財
  漢丙吉為廷尉時,陳留有一老人,年八十餘。前妻有一女,已適人。後妻生一子,而翁死家甚富,子方數歲,女欲奪其財,乃誣:「後母所生非我父之子。」郡縣皆不能決,聞於台省。吉乃言曰:「吾聞老人之子不耐寒,日中無影。」時方八月,取同歲兒,均服單衣,唯老人之子畏寒變色。又令與諸兒立於日中,唯老人之子無影。遂奪財物,歸後母之男。前女服誣母之罪。舊不著出處。
  按:或疑無影,恐其不然。南史蕭映傳:「荊州上津張元始,年九十七生兒,遂無影。」前代之人固嘗驗此,尚有疑哉?

  寒朗廷爭
  後漢寒朗,以謁者守侍御史,與三府掾屬共考案楚獄顏忠、王平等,辭連耿建、臧信、鄧鯉、劉建四侯。建等辭未嘗與忠、平相見。是時,顯宗怒甚,吏皆惶恐,諸所連及,率一切陷入,無敢以情恕者。朗心傷其冤,試以建等物色獨問忠、平,而二人錯愕不能對。朗知其詐,乃上言:「建等無奸,專為忠、平所誣。疑天下無辜,類多如此。」帝乃召朗入,問曰:「建等即如是,忠、平何故引之?」朗對曰:「忠、平自知所犯不道,故多有虛引,冀以自明。」帝曰:「即如是,四侯無事,何不早奏,獄竟而久係至今邪?」朗對曰:「臣雖考之無事,然恐海內別有發其奸者,故未敢時上。」帝怒罵曰:「吏持兩端!」促提下。左右方引去,朗曰:「願一言而死。小臣不敢欺,欲助國耳。」帝曰:「誰與共為章?」對曰:「臣自知當必族滅,不敢多污染人,誠冀陛下一覺悟而已。臣見考囚在事者,咸共言妖惡大故,臣子所宜同疾,今出之不如入之,可無後責。是以考一連十,考十連百。又公卿朝會,陛下問以得失,皆長跪言:『舊制,大罪禍及九族。陛下大恩,裁止於身,天下幸甚。』及其歸舍,口雖不言,而仰屋竊歎,莫不知其多冤,無敢牾陛下者。臣今所陳,誠死無悔。」帝意解,詔遣朗出。後二日,車駕自幸洛陽獄,錄囚徒,理出千餘人。出《後漢書.本傳》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傳言朗廷爭冤獄,范曄以比「晏子一言,齊侯省刑」,云:「篤矣乎,仁者之情也!」彼其惶恐,一切陷入,無敢以情恕者,唯務一己逃責,豈恤眾人負冤,斯不仁哉!「仁者必有勇」,於朗見之矣,是故能辨誣也。

  孫亮破矢
  吳廢帝孫亮,暑月游西苑,食生梅,使黃門以銀椀並蓋,就中藏吏取蜜。黃門素怨藏吏,乃以鼠矢投蜜中,啟言藏吏不謹。亮即呼吏持蜜瓶入,問曰:「既蓋覆之,無緣有此,黃門不有求於爾乎?」吏叩頭曰:「彼嘗從臣貸宮席,不與。」亮曰:「必為此也,亦易知耳。」乃令破鼠矢,內燥。亮笑曰:「若先在蜜中,當內外俱濕,今內燥者,乃枉之耳。」於是黃門服罪。舊出吳志注。先引吳歷云:亮出西苑,食生梅,使黃門至中藏取蜜漬梅。蜜中有鼠矢,召問藏吏,藏吏叩頭。亮問曰:「黃門從汝求蜜邪?」吏曰:「向求,實不敢與。」黃門不服,侍中張邠等啟:「黃門、藏吏辭語不同,請付獄推究。」亮曰:「此易知耳。」令破鼠矢,矢裡燥。亮大笑,謂邠等曰:「若矢先在蜜中,中外當俱濕。今外濕裡燥,必是黃門所為。」黃門首服,左右莫不驚悚。又引江表傳云:亮使黃門以銀椀並蓋,就中藏吏取交州所獻甘庶餳。黃門先恨藏吏,以鼠矢投餳中,啟言藏吏不謹。亮呼吏持餳器入,問曰:「此器既蓋之,且有掩覆,無緣有此。黃門將有恨於汝耶?」吏叩頭曰:「嘗從臣求宮中莞席,宮席有數,不敢與。」亮曰:「必是此也。」覆問黃門,黃門首服。兩說小異,凝雜取之,故破矢事出吳歷,求席事出江表傳。
  按:裴松之以為:「鼠矢新者,亦表裡皆濕。黃門取新矢則無以得其奸,緣遇燥矢,故成亮之慧。然猶謂吳歷此言,不如江表傳為實。」
  夫亮所言者,決定之理也;松之所言者,偶合之事也。理雖決定,事或偶合。故執理以御事,亦有時乎不通;而窮理之人,反為曉事者所笑,蓋以此耳。惟圓珠不滯,鑒照難欺,則事理兼明,而情狀必得。故凝雜取兩說,今復備載其本末也。

  苻融驗走 薛顏一事附
  前秦苻融,為冀州牧。有老姥於路遇劫,喝賊,路人為逐擒之,賊反誣路人。時已昏黑,莫知其孰是,乃俱送之。融見而笑曰:「此易知耳。可二人並走,先出鳳陽門者非賊。」既而還入,融正色謂後出者曰:「汝真賊也,何誣人乎!」賊遂服罪。蓋以賊若善走,必不被擒,故知不善走者賊也。舊出晉書載記本傳。
  按:薛顏大卿,知江寧府。邏者晝劫人,反執平人以告。顏視其顏色、舉動,叱曰:「爾盜也。」械之,果服。頗亦類此。見本傳。
  蓋辨誣之術,唯博聞、深察,不可欺惑,乃能精焉。丙吉,所謂博聞也;孫亮,所謂深察也。苻融驗走而得其實,薛顏視色而得其情,皆可謂察之深而辨之明矣。若誣非難辨,而勢有不敢,則唯勇於義者能之,寒朗是也。

  御史質狀
  唐高祖舉義師於太原。李靖與衛文升仕隋,守長安,乃收皇族害之。及平關中,誅文升等,及靖。靖言曰:「公定關中,唯復私仇,亦為天下耶?若為天下,未得殺靖。」乃舍之。及為岐州刺史,或有人希旨告靖謀反者,高祖命一御史往案之,謂曰:「李靖反狀實,便可處分。」御史知其誣罔,請與告事者偕行。行數驛,御史佯失告狀,驚懼異常,鞭撻行典,乃祈告事者曰:「李靖反狀分明,親奉聖旨,今失告狀,幸救其命。」告事者乃別疏狀與御史。驗其狀,與元狀不同。即日還京以聞,告事者伏誅。失御史名。舊不著出處,蓋唐人小說所載也。以正史考之,率皆不合。唐書宗室傳言:淮安王神通,隋大業末在長安,會高祖兵興,吏逮捕,亡命入鄠南山。襄邑王神符,為衛文升所囚,京師平,封安吉郡公。諸公主傳言:高祖女長廣公主,下嫁趙慈景。帝起兵,或勸亡去,對曰:「母以我為命,且安往。」吏捕係於獄。帝平京師,拜開化郡公。是靖未嘗與文升害皇族也。北史衛文升傳言:義師入關,自知不能守,憂懼稱疾,不知政事。城陷,歸於家,義寧中卒。是高祖未嘗誅文升等也。唐書李靖傳言:高祖擊突厥,靖為馬邑丞,察有非常志,自囚,上急變,傳送江都。至長安,道梗。高祖已定京師,將斬之,靖呼曰:「公起兵為天下除暴亂欲就大事,以私怨殺誼士乎?」秦王亦為請,得釋。是靖之仕隋,初不與守長安事也,傳又言:高祖詔靖安輯江南,至峽州,阻賊不得前,帝謂逗留,詔都督許紹斬靖。紹為請而免。其後破冉肇則,帝喜謂「使功不如使過」。自是委以征討,降蕭銑,禽輔公祏。是未嘗為岐州刺史,亦未嘗有人告其謀反也。凡小說載事,多失其實,不足深信。然辨誣之術,苟有可取,亦不當廢也。
  按:辨誣之術,有正、有譎。李崇疑其誣也,故譎以求情;御史知其誣也,故譎以取質。苟非盡心者,則亦豈能精耶。

  張楚金解字
  唐垂拱年,羅織事起。湖州佐史江琛,取刺史裴光判書,割取其字,輳合成文,以為與徐敬業反書,告之。則天差御史往推。光疑云:「書是光書,語非光語。」前後三使,皆不能決。或薦張楚金能推事,乃令再劾,又不移前疑。楚金憂悶,偃臥窗邊,日光穿透,因取反書向日看之,乃見書字補葺而成,平看則不覺,向日則皆見。遂集州縣官吏,索水一盆,令琛以書投於水中,字字解散。琛叩頭服罪。敕決一百,然後斬之。舊不著出處。
  按:此非智算所及,偶然見之耳。荀卿有言:「今夫亡針者,終日求之而不得,其得之非目益明也,眸而見之也。」心之於慮亦然,要在至誠求之不已也。楚金之求獄情,何以異於此哉?是亦盡心之效也。楚金事跡,見唐書張道源傳,乃其族孫也。以傳考之,楚金儀鳳初進刑部侍郎,至垂拱初凡歷十年,資望已高矣,猶被薦推事,斯亦可疑也。

  張行岌逼訪
  唐則天朝,有告駙馬崔宣謀反者,先誘藏宣妾,云妾將發其謀,宣殺之,投屍於洛水。御史張行岌案之,略無跡狀。則天怒,令重案,行岌奏如初。則天曰:「崔宣反狀分明,我令來俊臣案劾,汝當勿悔也。」行岌曰:「臣推事誠不若俊臣。然陛下委臣推事,必須實狀,若順旨妄族平人,豈法官所守?臣以為陛下試臣耳。」則天厲色曰:「崔宣既殺其妾,反狀自然明矣。妾今不獲,如何可雪?乃欲寬縱之耶!」行岌懼,逼宣家訪妾。宣再從弟思兢於中橋南北多致錢帛募匿妾者,寂無所聞。而宣家每竊議事,則獄中告人輒知揣其家有同謀者。因詐語宣妻曰:「須絹三百疋,僱俠客殺告人。」詰旦,微服伺於台側。宣有門客,為宣所信,同於子弟。是日,至台,賂閽者通消息。告人遽言:「崔家僱客刺我,請以聞。」台中驚擾。思兢密隨門客至天津橋,罵曰:「若陷崔宣,引汝同謀,何路自脫?汝出崔家妾,與汝五百縑,足以歸鄉成百年計。不然,殺汝必矣!」客悔謝,遂引思兢於告者黨,獲其妾,宣乃免。舊不著出處,以唐史考之,高宗三女,太宗二十一女,其駙馬皆無崔姓。高祖十九女,其駙馬有崔恭禮、崔宣慶。傳言:宣慶妻館陶公主,與趙▉妻常樂公主姊妹也。▉為壽州刺史,越王貞將舉兵,遺▉書假道,▉將應之。主進其使,語以勉王「捨生取義」。其後王敗,周興劾▉與主連謀,皆被殺。然則宣豈宣慶耶?其或誣告,殆以是歟?
  按:行岌當酷吏任事之時,獨不順旨妄族平人,雖再被詰責,亦全其所守,故卒能辨誣也。其不及徐有功者,未能無懼耳。然其懼也,但逼宣家訪妾而已,則異乎懼而失守者,可不謂之賢哉!史逸其事,故備言之。

  張鷟括字
  唐張鷟,為河陽尉。有呂元者,偽作倉督馮忱書,盜糶官粟。忱不認,元堅執,久不能決。鷟乃取告牒,括兩頭,留一字,問元:「是汝書,即注云是;不是,即注云非。」元注云:「非。」去括,乃是元告牒,遂決五下。又取偽書括字問之,元注云:「是。」去括,乃是偽作馮忱書也,元遂服罪。舊不著出處。
  按:鷟蓋已知其誣,而欲使之服,故括字以核其奸,問書以正其慝,斯不可隱諱矣,亦安得不服乎?

  李德裕劾僧
  唐李德裕,鎮浙西。有甘露寺主僧,訴交割常住物,被前知事僧沒金若干兩,引前數輩為證,遞相交付,文籍在焉。新受代者已服盜取之罪,未窮破用之所。德裕疑其非實,僧乃訴冤曰:「居寺者樂於知事,積年以來,空交分兩文書,其實無金矣。眾人以某孤立,不狎流輩,欲乘此擠之。」德裕惻然曰:「此不難知也。」乃以兜子數乘,命關連僧入對,坐兜子中,門皆向壁,不得相見。各與黃泥,令模前後交付下次金形狀,以憑證據。而形狀皆不同,於是劾其誣罔,一一服罪。舊不著出處。

  杜亞詰觴
  唐杜亞,鎮維揚。有富民,父亡未幾,奉繼母不以道。元日,上壽於母,因復賜觴於子。既受,將飲,乃疑有毒,覆於地而地墳,乃詬其母曰:「以酖殺人,上天何祐!」母拊膺曰:「天鑒在上,何當厚誣!」職者執詣公府。亞詰之曰:「爾上母壽酒從何來?」曰:「長婦執爵而致也。」「母賜爾觴又從何來?」曰:「亦長婦所執之爵也。」「長婦為誰?」曰:「此子之婦也。」亞訶之曰:「毒因婦起,奈何誣母!」遂分於廳廁劾之。乃是夫婦同謀,以誣其母也。舊不著出處。
  按:辨誣之術,或以物正其慝,李德裕與泥模金是也;或以事核其奸,杜亞詰觴劾酖是也:此皆其正而不譎者也。

  武行德辨鹽 薛居正一事附
  武行德之守洛京也,國家方設鹽法,有能捉獲一斤以上者,必加厚賞。時不逞之徒,往往以私鹽中人者。常有村童,負菜入城。途中,值一尼自河陽來,與之偕行。去城近,尼輒先入。既而,門司搜閱,於菜籃中獲鹽數斤,遂係之以詣府。行德取其鹽視之,裹以白綃手帕子,而龍麝之氣襲人,驚曰:「吾視村童,弊衣百結,藍縷之甚者也。豈有薰香帕子?必是奸人為之耳。」因問曰:「汝離家以來,與何人同途?」村童以實對。行德聞之,喜曰:「吾知之矣。此必天女寺尼與門司冀幸以求賞也。」遂問其狀,命親信捕之,即日而獲。其事果連門司,而村童獲免。自是官吏畏服而不敢欺,京師肅然。先是,行德以彩薪為業,氣雄力壯,一谷之薪,可以盡負。置麾下,攀鱗附翼,遂至富貴,然聽訟甚非所長。至是明辨如此,論者異之。
  按:薛居正丞相,漢乾祐中為開封府判官時,吏有告民以鹽冒法者,獄具,當死。居正疑之,召詰其狀,乃是有憾以鹽誣之也。逮捕具服,即抵吏法。與行德事頗相類矣。彼以希賞而然,此以釋憾而然,皆能辨明其誣者,唯在深察其事也。二事並見本傳。

  張保雍雪冤
  張保雍刑部為湖北轉運使時,漢陽俚民販茶,知軍駱與京誣其捍巡檢,二十人法當死,百餘人當從坐。保雍親往慮之,遂明其誣。首得不死,從者皆貰。見曾鞏舍人所撰神道碑。
  按:誣人大辟,必不徒然,或以希賞,或以釋憾,斯不仁哉!宜乎保雍力為辨雪也。

  王長吉上言
  江南提點刑獄王長吉等言:南安軍上猶縣僧法端、守肱,忿漁人索魚直,誣以行劫,賂縣胥,集耆保,掩捕其家,四人遭殺,三人被傷,以殺獲劫賊告於官。縣尉驗屍,受賕,隱其縻縛之跡。縣令覆視,老眊,又為典吏所罔。本軍劾得實,僧皆坐死,餘當原赦。情理巨蠹,以其狀聞。詔:縣尉杖脊,配道州衙前;縣令貶文學參軍;餘配廣南者十五人。以僧私田給漁者家。見祥符九年詔令。
  按:僧誣漁者,本非難辨,庸吏漫不省察,奸吏相與為市,故如此耳。長吉劾正其罪,雖已無及,然猶愈於縱惡不治。特著於篇,庶可鑒也。

  王臻問傷 賈昌齡一事附
  王臻諫議知福州時,閩人欲報仇,或先食野葛而後鬥,即死其家,遂誣告之。臻問:「所傷果致命耶?」吏持驗狀曰:「傷無甚也。」臻以為疑。反訊告者,乃得其實。
  按:賈昌齡少卿,初為饒州浮梁尉。其俗輕死,與人有怨,往往先食野葛,以誣怨者。昌齡輒能辨究之,與臻問傷類矣。是皆深察者也。

  錢惟濟給食
  錢惟濟留後,知絳州。民有條桑者,盜強奪之不能得,乃自斲其右臂,誣以殺人。官司莫能辨。惟濟引問,面給以食,而盜以左手舉匕箸,因語之曰:「他人行刃,則上重下輕。今下重上輕,正用左手傷右臂也。」誣者引服。已上三事,並見本傳。
  按:此以其傷下重上輕,知為自用刃矣。但疑在右臂,故給之食以驗其手,而誣狀灼然,彼安得不服耶!

  方偕疏名
  方偕大卿為御史台推直官時,澧州逃卒與富民有仇,誣以歲殺人十二祭磨▉神。逮捕係獄,而久不決,詔偕就鞫之。偕命告人疏所殺主名,尋訪考驗,尚多無恙,事遂辨白。見天聖名臣傳。
  按:王圭丞相撰唐介參政墓志言:介為岳州沅江令。州民李氏有貲鉅,吏數以事動之,既不厭所求,乃言其家歲殺人祠鬼。會知州事孟合喜刻深,悉捕係李氏家無少長,榜笞久,莫伏。以介治縣有能名,命更訊之。介按劾無他狀。合怒,以其事聞朝廷。詔遣殿中侍御史方偕,徙其獄於澧州。已而,不異介所劾。其後州吏皆坐罪去,偕以活死者得官。介終不自言。此與章頻驗治偽券,而黃夢松擢用類矣。皆篤厚君子也。頻事見察奸門。
  然則誣告者非澧州逃卒,而富民乃岳州人,特徙其獄於澧州鞫之耳。且偕是時不為推直官也。名臣傳所書,不若此志本末詳備,殆未得其實歟?惟使告人具疏主名,辨誣之術,有足取者,故特著之。

  杜衍按誣 李紘一事附
  杜衍丞相提點河東刑獄時,高繼升知石州,為其僕所告,云與西河蕃部謀叛。捕係數百人,久不決。詔衍覆案,得僕誣狀,卒論殺之。
  按:李紘龍學為殿中侍御史時,皇城司卒有告賈人為契丹刺事者。捕係起大獄。更詔紘訊之,盡得其冤狀,告者遂伏辜。頗亦類此。誣告人罪,法當反坐。苟非明察,豈能然耶?已上二事,並見本傳。

  程戡得謀
  程戡宣徽,知處州。民有積為仇者,一日,諸子私謂其母曰:「今母老且病,恐不得更壽,請以母死報仇。」乃殺其母,置仇人之門,而訴於官。仇者不能自明,而戡疑之。僚屬皆言理無足疑,戡曰:「殺人而置其門,非可疑耶?」乃親劾治,具得本謀。見王圭丞相所撰墓志。

  蘇涣疑奸 陸廣一事附
  蘇涣郎中知衡州時,耒陽民為盜所殺,而盜不獲。尉執一人,指為盜。涣察而疑之,問所從得,曰:「弓手見血衣草中,呼其儕視之,得其人以獻。」涣曰:「弓手見血衣,當自取之以為功,尚何呼他人?此必為奸。」訊之而服。他日,果得真盜。見蘇轍門下所撰墓志。
  按:辨誣者或以情理察之,程戡是也;或以辭理察之,蘇涣是也:皆可謂之明矣。
  然陸廣校理知導江縣時,盜屠民家,尉誣一人,執以詣縣。廣視而言曰:「非也。」釋之。尉力爭,眾亦疑,終不聽。後果獲真盜。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。此何以知之?蓋廣能布耳目,察民事,而先知尉所執非盜,則不必如涣問所從得也。眾既莫曉,故亦疑焉。至於獲真盜終不以語人,蓋布耳目、察民事者,不可使眾皆知也。

  郭勸理誣
  郭勸給事通判萊州時,有民為仇人所誣,罪當死,吏受賕且傅致。勸為辨理得免,民家畫其像而生祠之。見本傳。

  寇平更訊
  寇平少卿,知淮陽軍。始至,會獄有係囚,當殊死。疑未得實,而更訊之,果為吏所誣。囚且釋,吏僅得減死。眾相戒敕,不敢為欺。見王圭丞相所撰墓志。
  按:勸與平所以辨誣,不得之其辭,則得之其情也。明可知矣!是故造誣者懼焉,被誣者懷焉,皆其盡心察獄之效也。

  單孟陽鞫贓
  單孟陽大卿為御史台推直官時,有以贓誣江南轉運使呂昌齡者,中丞張昪亦言之。累鞫不承,詔孟陽以制獄案治。孟陽雖御史屬,不阿長,而卒直之。因請避,得知濮州。見本傳。

  畢仲游案劫
  畢仲游大夫提點河東刑獄時,韓縝丞相出鎮太原,家奴胡童自陳,有卒剽劫其衣服於黃堂之側。怒以付吏,將黥配之。仲游謂:「小童衣服尠薄,而剽劫於大帥、故相之宇下,非人情也。」易吏案治,其誣乃辨。見陳恬直閣所撰墓志。
  按:誣有難知者,有易知者。智不足,則有所惑,而於難知者不能辨矣;勇不足,則有所懼,而於易知者不敢辨矣。苟不能辨,亦奚足責。若不敢辨,斯實可罪。孟陽之鞫贓,不阿中丞意;仲游之案劫,不避大帥怒:所謂勇於義者也。

  魏濤求實 景德驛卒一事附
  魏濤朝奉,知沂州氶縣。兩仇鬥而傷,決遣,而傷者死。濤求其故而未得,死者子訴於監司。監司怒,有惡語。濤歎曰:「官可奪,而囚不可殺。」後得其實:是夕罷歸,騎及門,墜而死。鄰證既明,其誣乃辨。見陳師道正字所撰墓志。
  按:此蓋死者子因其常鬥以誣其仇人也。夫鬥而即決者,傷不致甚,法無保辜,今乃誣其傷而死也。且辜限內死,若有他故,唯坐傷罪,彼騎而墜是他故也,可見其傷不應保辜也。濤能求得其實,辨明其誣,可謂盡心矣。
  景德間,有縣胥醉,與驛卒相毆。夜歸,胥僕於路。或以告卒,地寒恐僵死。卒往視之,則已死矣。裡胥執送官,以為毆殺人,其實寒凍死也。卒之母訴於州,又訴於朝,皆反得罪。真宗以此諭宰臣,令謹擇刑獄之官。
  若鬥傷者不遇魏濤,則驛卒何以異哉?其能盡心,亦足為賢也。

  胡質至官 王靖一事附
  魏胡質,初召為東郡頓邱令。縣民郭政通於從妹,殺其夫程他,郡吏馮諒係獄為證。政與妹皆耐掠隱抵,諒不勝痛,自誣,當反其罪。質至官,察其情色,更詳其事,檢驗俱服。出魏志本傳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此蓋初察其色,已見其情,乃更詳其本末,而驗核以事,驗證以物,於是情既露矣,辭必窮矣,安得不服乎。
  王靖少卿提點河東刑獄時,潞州長子賊殺人不獲,縣械十數,掠治無狀,皆釋去。靖視其牘,曰:「此真賊也。」教吏曲折訊囚,果服罪。靖,熙寧四年終於太常少卿、度支副使。見本傳。
  是亦耐掠隱抵者也。其能使之服罪,何哉?蓋察其款辭,而見其本情,已識其為真賊矣。於是曲折詰問,攻其所抵,中其所隱,辭窮情得,勢自屈服,斯不待於掠治也。然則鞫情之術,或先以其色察之,或先以其辭察之,非負冤被誣審矣,乃檢事驗物,而曲折訊之,未有不得其情者也。

  司馬岐決囚 王濟一事附
  魏司馬岐為陳留相時,梁郡有係囚,多所連及,數歲不決。詔書徙獄於岐屬縣。縣請豫治牢具,岐曰:「今囚有數十,既巧詐難符,且已倦楚毒,其情易見。豈當復久處囹圄耶!」及囚至,詰之,皆莫敢匿詐,一朝決竟。出魏志司馬芝傳。岐,其子也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王濟郎中,初為漳州龍溪主簿時,汀州以銀冶事起訟,逾十年不決,連逮數百人。轉運使命濟鞫之,裁七日,盡得其情,從坐者數人而已。濟,大中祥符四年終於刑部郎中,知洪州。見本傳。
  此二事相類矣。夫囚有數十,巧詐難符,苟能檢核驗證,亦何至近者數歲、遠者十年不能決耶?是皆官吏不肯盡心而然也。岐於梁郡之囚一朝決竟,濟於汀州之訟七日得情,雖云巳倦楚毒,其情易見,若非盡心推事,豈能如是之敏耶?

  陳表破械傅岐一事附
  吳陳表,以父死敵場,擢用為將。時有盜官物者,疑無難士施明。明素壯悍,收考極毒,俟死無辭,廷尉以聞。孫權以表能得健兒之心,詔以明付表,使自以意求其情實。表破械沐浴,易其衣服,厚設酒食,歡以誘之。明乃首服,具列支黨。表以狀聞,權奇之,欲全其名,特為赦明,誅戮其黨。明感表變行,遂成健將,致位將軍。舊出吳志陳武傳。表,其子也。
  按:梁傅岐,為新安郡始新令。縣人有因鬥相毆而死者,死家訴郡,郡錄其仇人,考掠備至,終不引咎。乃移獄於縣,岐即令脫械,以和言問之,囚便首服。出南史傅琰傳。岐,其孫也。舊集不載。此亦歡以誘之者也。

  宋文帝證跡
 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,孔熙先與徐湛之、許耀、謝綜、范曄謀立彭城王義康,湛之上表告狀,詔收綜等,並皆款服,唯曄不首。頻詔窮詰,曄言:「熙先苟誣引臣。」文帝令以曄所造及改定處分、符檄、書疏墨跡示之,乃引罪。出南史范泰傳。曄,其子也。舊集不載。

  崔昂核辭
  北齊崔昂為度支尚書時,有肴藏小吏,因內臣投書告事,又別有飛書告事者,並付昂窮檢。昂言笑間,咸得其情,告者辭窮,並引誣狀。於是飛書遂絕。出北史崔挺傳。昂,其孫也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鞫情之術,有證之以其跡者,宋文是也;有核之以其辭者,崔昂是也。昂於鞫情,可謂精敏,然亦不過盡心研究以盤詰,使之辭窮,則其情得矣。誣告之禍,賴此而絕,其為功利不亦溥哉。

  王璥推奸
  唐貞觀中,左丞李行廉弟行詮前妻子忠,烝其後母,遂與潛藏,云「敕追入內」。行廉不知,乃以狀聞,朝廷推詰甚急。後母詐以領巾勒項臥街中,長安尉詰之,云:「有人詐宣敕喚去,一紫袍人見留數宿,不知姓名,因勒送街中。」縣尉王璥令並其子引就房推問,不服。璥先令一胥伏於案下,又令一胥走報云:「長史喚。」璥倉皇鎖房門去。於是母子相謂曰:「必不得承。」復有私密之語。璥至開門,案下之人亦出,母子大驚,並服其罪。舊不著出處。

  陳樞治僮
  陳樞都官初為宣州旌德令時,繁昌有大姓殺人,州縣不能正其罪,監司徙其獄屬樞。乃驗治僮客,盡得其隱伏,殺人者論死。人以為盡其情。見曾鞏舍人所撰墓志。
  按:鞫情之術,有正,有譎。正以核之,陳樞是也。譎以擿之,王璥是也。術苟精焉,情必得矣。恃考掠者,乃無術也。

  葛源有守
  葛源郎中,初為洪州左司理參軍。州將之甥與異母兄毆人,而甥殺人。州將謂源曰:「兩人者皆吾甥,而殺人者乃其兄也,我知之。彼大姓也,無為有司所誤。不然,此獄將必覆也!」源劾不為變。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。
  按:情非難鞫也,或變其情,則如之何?源之有守,與詔指所謂「觀望臣庶而容心者」異矣,良可嘉也。

  司馬宣杖卒
  司馬宣駕部為華州司理參軍時,有驍騎卒十餘,犯罪謀亡去。監押捕獲,遂誣以共圖不軌,欲置之死,以希功賞。宣據實鞫之,皆止杖罪。見司馬光丞相所撰墓志。
  按:監押之勢力,豈能動司理?必有以誘之也。脅之以勢而不為變者,可謂勇矣,葛源是也。誘之以利而不為變者,可謂仁矣,司馬宣是也。鞫得其情,智足稱也。苟不仁,且無勇,則有為誘脅所動,而變其情者。故甫刑云:「非佞折獄,惟良折獄。」此之謂也。

  李南公塞鼻
  李南公尚書提點河北刑獄時,有班行犯罪下獄,按之不服,閉口不食百餘日。獄吏不敢考訊,甚以為患,訴於憲使。南公曰:「吾能立使之食。」引出,問曰:「吾欲以一物塞汝鼻,汝能終不食乎?」其人懼,即食,且服罪。蓋彼善服氣,以物塞鼻,則氣結,故懼。此亦博聞之效也。聞之士林。
  按:士大夫不為誘脅所動者,近於孟子之「不動心」矣,彼有負犯,則豈能然?斯可反而用也。故鞫情之術,有在於是者。陳表破械,是誘之也。南公塞鼻,是脅之也。所謂脅之者,不必考掠慘酷也,要在中其忌諱,使之悚然畏服,故於塞鼻之說亦有取焉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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