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卷
  嚴明

  何武奪財
  前漢時,沛縣有富家翁,貲二千萬。一男才數歲,失母,別無親屬;一女不賢。翁病困,思念恐其爭財,兒必不全,遂呼族人為遺書,悉以財屬女,但餘一劍,云兒年十五付之。後亦不與。兒詣郡訴,太守何武因錄女及婿,省其手書,顧謂掾史曰:「女既強梁,婿復貪鄙。畏賊害其兒,又計小兒正得此財不能全護,故且付女與婿,實寄之耳。夫劍,所以決斷。限年十五,智力足以自居。度此女婿不還其劍,當聞州縣,或能證察,得以伸理。此凡庸何思慮深遠如是哉!」悉奪其財與兒?曰:「弊女惡婿溫飽十年,亦已幸矣。」聞者歎服。舊出風俗通。
  按:張詠尚書,知杭州。先有富民,病將死,子方三歲,乃命婿主其貲,而與婿遺書云:「他日欲分財,即以十之三與子,七與婿。」子時長立,以財為訟,婿持書詣府,請如元約。詠閱之,以酒酹地曰:「汝之婦翁,智人也。時以子幼,故此囑汝,不然子死汝手矣。」乃命以其財三分與婿,七分與子,皆泣謝而去。見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語錄。
  此正類何武事也。夫所謂嚴明者,謹持法理,深察人情也。悉奪與兒,此之謂法理;三分與婿,此之謂人情。武以嚴斷者,婿不如約與兒劍也;詠之明斷者,婿請如約與兒財也。雖小異而大同,是皆嚴明之政也。

  鐘離意畀田
  後漢鐘離意,為會稽北部督郵。有烏程男子孫常,與弟並分居,各得田四十頃。並死,歲饑,常稍以米粟給並妻子,輒追計直作券,沒取其田。並兒長大,訟常。掾史皆言:「並兒遭餓,賴常升合,長大成人,而更爭訟,非順遜也。」意獨議曰:「常身為伯父,當撫孤弱,而稍以升合,券取其田,懷挾奸詐,貪利忘義。請奪其田,畀並妻子。」眾議為允。見通典。不著出處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聽獄者,或從其情,或從其辭。夫常取並妻子田,固有辭矣,奈其懷挾奸詐,貪利忘義之情何?意獨以情責常,是不從其辭,而從其情也,可不謂之嚴明乎!

  陳矯論決
  魏陳矯為魏郡太守時,係囚千數,有至歷年。矯以為周有三典之制,漢約三章之法,今惜輕重之理,而忽久係之患,可謂繆矣。自覽罪狀,一時論決。出魏志本傳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此蓋罪狀已定,而輕重有疑,吏不敢決者也。使有罪不論,無罪久係,自古以為患矣。然拘文之吏,每每如此,繆可知也。易曰:「君子以明慎用刑,而不留獄。」矯自覽罪狀,所謂「明慎」也;一時論決,所謂「不留獄」也。若罪狀未定者,慮有冤誣,理當考核,豈可取快一時耶?君子於此宜盡心焉。

  王敬則鞭偷
  南齊王敬則,為吳興太守。錄得一偷,召其親屬於前鞭之,令偷身長掃街路。久之,乃令舉舊偷自代。諸偷恐為所識,皆逃去,境內以清。出南史本傳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偷之冒法,初不畏罪,設此二事,令其厭苦,庶或可戢也。

  裴俠許首
  後周裴俠為戶部中大夫時,有奸吏主守倉儲,積年隱沒至千萬者。及俠在官,勵精擿發,旬日之間,奸盜略盡。轉工部中大夫。有大司空掌錢物典悲泣,或問其故,對曰:「所掌錢物,多有費用,裴公清嚴,懼遭罪責。」俠聞之,許其自首。出北史本傳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彼未知懼也,俠則治之;此已知懼也,俠則宥之。其治之者,可以為嚴矣;其宥之者,可以為明矣。明者無他,灼見物情也。

  趙煚載蒿
  隋趙煚,為冀州刺史。嘗有人盜煚田中蒿,為吏所執。煚曰:「此乃刺史不能宣風化,彼何罪也。」慰諭遣之,令人載蒿一車賜盜者,愧恥過於重刑。見北史本傳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嚴明者不必厲威刑也,察見物情,中其忌諱,有過於市朝之撻者,煚載蒿賜盜,蓋以此耳。不然,則彼將玩侮,尚何愧恥哉。

  王鍔焚書 蕭嶷一事附
  唐王鍔,為淮南節度使。有遺匿名書於前者,左右取以授鍔,鍔納之靴中。靴中先有他書以雜之,吏退,鍔探取他書焚之,人信其匿名書亦焚也。既歸,而省所告。異日,以他微事連所告者,禁係按驗以譎其眾,下吏以為神明。出唐書本傳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南齊豫章王嶷,不樂聞人過失,左右投書相告,置靴中,竟不視,取焚之。
  鍔蓋樂聞人過失者,則其譎也,不若嶷之正也。昔朱博每遷徙易官,所到輒取奇譎,以明示下為不可欺者,鍔豈慕其為人歟?

  張希崇判財
  晉張希崇,鎮邠州。有民與郭氏為義子,自孩提以至成人。後因乖戾不受訓,遣之。郭氏夫婦相繼俱死,有嫡子,已長,郭氏諸親教義子訟,云「是真子」,欲分其財,前後數政不能決。希崇判曰:「父在已離,母死不至。雖云假子,辜二十年養育之恩;儻是親兒,犯三千條悖逆之罪。甚為傷害名教,豈敢理認田園!其生涯盡付嫡子,所有訟者與其朋黨,委法官以律定刑。」聞者皆服其斷。舊不著出處。
  按:唐制,選人試判三條,辭理愜當,決斷明白,乃為合格,謂之「拔萃」。希崇之判,蓋本於此,惟其愜當明白,是故聞者皆服也。

  張齊賢決訟 王延禧一事附
  張齊賢丞相在中書時,戚裡有爭分財不均者,更相訴訟,又因入宮自理於上前。更十餘斷,不服。齊賢曰:「此非台府所能決也,臣請自治之。」上既許,乃坐相府,召訟者,問曰:「汝非以彼所分財少乎?」皆曰:「然。」即命各供狀結實,且遣兩吏趣徙其家,令甲家入乙舍,乙家入甲舍,貨財皆安堵如故,文書則交易之,訟者乃止。明日奏狀,上大悅,曰:「朕固知非卿莫能定也。」出司馬光丞相涑水紀聞。
  按:曾肇內翰撰王延禧朝議墓志云:延禧任岳州沅江令時,有兄弟分財者,弟弱,所得田下,訴不均。詰其兄,曰:「均矣。」即令二人以所得更取之。兄訴於州,州守笑曰:「此張詠尚書斷獄法也。」豈彼所聞異乎?

  燕肅息鬥 鞠真卿一事附
  燕肅侍郎,知明州。俗輕悍喜鬥。肅推先毆者,雖無傷必加以罪,後毆者非折跌支體,皆貸之。於是鬥者為息。見本傳。
  按:民之鬥毆,傷有輕重,理有曲直,不治其傷,而治其理者,乃息鬥之術也。若折跌支體,則理雖直而傷已甚,斯不可貸矣。譬猶鬥殺用刃以故殺論,蓋其情重也。
  沈括內翰說:鞠真卿知潤州時,民有鬥毆者,本罪之外,別令先下手者出錢以與後應者。小人靳財,兼不甘輸錢於敵人,終日紛爭,相視無敢先下手者。蓋無賴之民,不畏杖責,故設此事以折伏之,與王敬則治獄之術同也。見筆談。近時州縣間固有使民輸下拳錢者,然官自取之,則不足以懲惡,而適所以招怨,斯失其本矣。豈若不治其傷,而治其理之簡易乎?

  韓琚考枉 鄧思賢一事附
  韓琚司封,嘗通判虔州。其民善訟,或偽作冤狀,悲憤叫呼,似若可信者。會守缺,琚行郡事,究其風俗,考其枉直,下莫能欺,辭伏者自以為不冤。終於兩浙轉運使。魏公琦之兄也。見尹洙龍圖所撰墓志。
  按:沈括內翰說,江西人好訟,有一書名鄧思賢,皆訟牒法也。其始則教以侮文;侮文不可得,則欺誣以取之;欺誣不可得,則求其罪以劫之。鄧思賢,人名也。始傳此術,遂名其書。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。見筆談。
  然則琚所以究其風俗,考其枉直者,豈特下莫能欺,蓋亦人不可劫。不可劫,所以為嚴也;莫能欺,所以為明也。彼其辭伏者,自以為不冤,非此故歟?

  葛源書訴
  葛源郎中,初以吉州太和簿攝吉水令。他日,令始至,猾吏誘民數百訟庭下,設變詐以動令,如此數日,令厭事,則事常在吏矣。源至,立訟者兩廡下,取其狀視,有如吏所為者,使自書所訴,不能書者吏受之。往往不能如狀,窮輒曰:「我不知為此,乃某吏教我所為也。」悉捕劾,致之法,訟以故少,吏亦終不得其意。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。
  按:為政者苟欲戢吏,惟嚴明可。夫民雖好訟也,若非吏與交通,亦焉能獨為欺誣、劫持之計耶?吏不得其意,則民訟宜少矣。源使民自書所訴,不能書者吏受之,乃鞫民情、核吏奸之術也。彼既奸滑,自當畏戢。操術如此,不亦可乎?

  劉敞被召
  劉敞侍讀知永興軍時,大姓范偉冒武功令祚為祖,穿祚墓,以己祖母祔之,規避傜役者五十年,數犯法至徒、流,輒以贖免,長安人共患苦之。然吏莫敢治。敞按其事,獄未具而召,由是辭屢變,證逮數百人,獄連年不決。詔取付御史台驗治,卒如敞所發。見本傳。
  按:范偉之橫,人患苦之,然敞按其冒蔭避役,證逮數百人,連年不決者何也?彼與黨與結之厚矣,乃敢爾也。證逮之人,其黨與也,豈易鞫哉?且長安人共患苦之,然吏莫敢治,則桀黠可知也。非按者嚴明,不能發其事;非鞫者嚴明,不能得其實。是故奸民多倖免也。獄辭屢變,蓋以此與?

  許元定額 劉晏一事附
  許元待制,初為發運判官,患官舟多虛破釘鞠之數,蓋以陷於木中,不可秤盤,故得為奸。元首至船場,命曳新造舟,縱火焚之,火過,取其釘鞠秤之,比所破才十分之一,自是立為定額。見魏泰東軒筆錄。
  按:元不治虛破之罪,而但立為定額,可也。然亦異乎劉晏矣。蘇軾尚書說:晏為江淮發運使時,於揚州造船,每只載米一千石,破錢一千貫,而實費不及五百貫,或譏其枉費,晏曰:「大國不可以小道理。凡所創制,須謀經久。船場執事者非一,有餘剩衣食可以養活眾人,則私用不窘,而官物牢固。」由是船場人皆富贍,五十餘年饋運不闕。至咸通末,有吳堯卿者,始勘驗每船合用物料實數,估給其直,無復寬剩,而船場自此破壞,饋運自此闕絕。晏言「大國不可以小道理」,良可信也。見東坡奏議。元定釘鞠額,無乃類吳堯卿乎?雖幸而不至敗事,然其嚴明乃俗士所誇,君子所鄙,不可為後世法也。

  張式籍冶
  張式郎中,初為南劍州將樂縣主簿。有銀冶,坐歲課不足,係者常數十百人。式籍其人,使貧富財力相兼,課遂有羨,人無係者。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。
  按:式知銀冶歲課所以不足,蓋緣冶戶或有財而無力,或有力而無財,於是籍其人,使富貧財力相兼,則富者不患力乏,貧者不患財窘,課遂有羨,理宜然也。昔之係者常數十百人,今則人無係者矣。嚴明之政,不當如是乎?

  孫甫舂粟
  孫甫待制為華州觀察推官時,州倉粟惡,吏當負錢數百萬。轉運使李紘以吏屬甫,乃令取斗粟舂之,可棄者十才一二,又試之亦然,吏遂得弛,負錢數十萬而已。紘因薦之。見曾鞏舍人所撰行狀。
  按:嚴明者,非若世俗以苛為嚴,以刻為明也;持循事理,照察物情之謂也。以事理言之,則倉粟雖惡,不應盡可棄也;以物情言之,則負錢數百萬,將何以償耶?甫取斗粟舂之,可棄者十才一二,但負錢十萬而已,吏既得弛重負,官亦獲保舊積,是持循照察之效也。可不謂之嚴明乎?

  周沆高估 本傳鹽價一事附
  周沆侍郎,嘗為河東轉運使。自慶曆以來,河東行鐵錢,民多盜鑄,吏以峻法繩之,抵罪者日繁,終不能禁。沆乃命高估鐵價,盜鑄者無利,不禁自息。見司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。
  按:沆知慶州時,邊民多闌出塞販青鹽。沆請損官鹽之價,犯者稍衰。見本傳。
  夫或高鐵估,或損鹽價,法異而意同,皆治其本也。治其末者,雖繩以峻法,而終不能禁,徒為苛刻耳;治其本者,雖處以平法,而奸盜自止,豈非嚴明乎?苟欲嚴行政理,要惟明見事情,然後政不苛暴,事不刻核,而獄訟省矣。彼籍冶而課羨,春粟而負少者,亦猶是也。

  王罕資遷
  王罕大卿,知潭州。民有與其族人爭產者,辨而復訴,前後十餘年。罕一日悉召立庭下,謂曰:「諸家皆裡富人,無乃厭追逮之苦?今無狀子寒饑不能以自存,況析產之券有不明,以故久不決。人能少資之,令其遠去,後復何患乎?」皆泣聽罕命,自言方對吏時,雖欲求為此,顧不可得。於是遷所訴者於旁州,獄訟為之衰止。見王圭丞相所撰墓志。
  按:嚴明之術,在於察見物情,裁處事體。彼爭產者,困於寒饑;析產者,苦於追逮。理之曲直,何足深校;苟或可已,無不聽命。於是人少資之,令其遠去,則析產者所損不多,而免追逮之苦;爭產者所獲不少,而脫寒饑之困。州民獄訟,亦為衰止。豈非能察見而善裁處乎?儻忿其辨訴,加以峻罰,則物情不無所傷,而事體亦有所害,稱為嚴明,斯失之矣。若君子,則雖昭然深察,毅然決行,而從容中理,無傷害也。豈非嚴明之懿者乎?

  袁安不忍
  後漢袁安,為河南尹。政號嚴明,然未曾以贓罪鞫人。常稱曰:「凡學仕者,高則望宰相,下則希牧守。錮人於聖世,尹所不忍為也。」聞者皆感激自勵。在職十年,京師肅然。出《後漢書.本傳》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安之政號嚴明,必不容奸矣,其未嘗以贓罪鞫人,蓋疾夫案吏者務為深刻,文致於贓也。若彼贓狀自露,非我鞫而出之,雖繩以法,亦何憾焉?

  司馬芝宥工
  魏司馬芝,為大理正。有盜官練置廁中者,吏疑女工,遂收付獄。芝曰:「刑戮之失,在於苛暴。今先得贓物,後訊其辭,若不勝楚掠,或至誣服,豈可折獄?且簡而易從,大人之化也;不失有罪,庸世之治耳。今宥所疑,以隆易從之化,不亦可乎!」太祖從其議。舊出魏志本傳。

  王坦之恕卒
  晉王坦之,襲封藍田縣侯。時卒士韓悵逃亡歸首,云「失牛故叛」。有司劾悵偷牛,考掠服罪。坦之以為:「悵束身自歸,而法外加罪。懈怠失牛,事或可恕;加之木石,理有自誣。宜附罪疑從輕之例。」遂以見原。出晉書王湛傳。坦之,其曾孫也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訊盜練,劾偷牛,皆慮自誣,而遂見宥,合矜謹之義矣。

  蕭子良賜錢 任昉一事附
  南齊竟陵王子良為會稽太守時,山陰人孔平詣子良,訟嫂市米負錢不還。子良歎曰:「昔高文通與寡嫂訟田,義異於此。」乃賜米錢以償之。出南史本傳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梁御史中丞任昉,彈中軍參軍劉整,因兄寅第二庶息師利。往整田上,經十二日,整便責寡嫂范米六斗哺食,米未展送,忽至戶前,攘拳大罵,突進屋中,屏風上取車帷准米去。亦引高鳳事為彈文。蓋鳳,隱者也,太守連召,恐不得免,自言本巫家,不應為吏,又詐與寡嫂訟田,遂不仕。若整與平,意實忘義,固異於此。然昉請免整,收治其罪;而子良但賜米錢以償之,不治平罪。何也?責士之法,不以責民,是亦所以為矜謹也。

  陸襄無濫
  梁陸襄,為鄱陽內史時,妖賊鮮於琮敗獲之後,鄰郡豫章、安成等守宰案其黨與,因求貨賄,皆不得實,或有善人盡室罹禍,惟襄郡境枉直無濫。人歌之曰:「鮮於抄後善惡分、人無橫死賴陸君。」出南史陸慧曉傳。襄,其從孫也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推窮賊黨者,苟不矜謹,必至枉濫。彼使善人盡室罹禍,與賊何異哉?襄之用心,獨異於彼,宜其人歌之也。

  宋世軌舍從 蘇瓊一事附
  北齊宋世軌,為廷尉少卿。洛州人聚結,欲劫河橋。吏捕按之,連諸元徒黨千七百人。崔昂以為反,數年不斷。及世軌為廷尉少卿,判其事為劫,唯殺魁首,餘從坐悉舍焉。出北史宋隱傳。世軌,其族孫也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蘇瓊為三公郎中時,頻有告謀反,付瓊推檢,事多申雪。崔昂為尚書,謂瓊曰:「若欲立功名,當更思餘理。乃數雪反逆,身命何輕耶?」瓊正色曰:「但雪冤枉,不放反逆。」昂大慚。
  夫崔昂亦善折獄,其意如此,乃寒伯奇所謂「考囚者咸共言妖惡大故,臣子所宜同疾,今出之不如入之,可無後責。是以考一連十,考十連百」者也。且昂於此獄數年不斷,豈非求反狀未得乎?世軌判為劫事,理所當然,斯可以無慚於瓊矣,是皆矜謹之君子也。

  郎茂敦諭 陸襄一事附
  隋郎茂,初授衛州司錄,有能名,尋除衛國令。隋諸王置國官,有令一人,至煬帝時改國令為家令。有部人張元預,與從父弟思蘭不睦,丞、尉請加嚴法,茂曰:「元預兄弟本相憎嫉,又坐得罪,彌益其忿,非化人之意也。」乃遣縣中耆舊,更往敦諭,道路不絕。元預等各生感悔,詣縣頓首請罪。茂曉之以義,遂相親睦,稱為友悌。出北史郎基傳。茂,其子也。舊集不載。
  按:梁陸襄,為鄱陽內史。有彭、李二家,先因忿爭,遂相誣告。襄引入內室,不加責誚,但和言解諭之。二人感恩,深自咎悔。乃為設酒食,令其盡歡,酒罷同載而還,因相親厚。出南史本傳。舊集亦不載。
  夫異姓之疏也,誣告之怨也,猶可和解,使相親厚,況親族之不睦者乎?彼猶未容責誚,此可遽加嚴法乎?矜謹之士,宜鑒於茲,故並著焉。

  張詠察誑 王質一事附
  張詠尚書,再知益州。民有負販者,翁役其婦,婦違之,翁怒,翦其發曰:「我作婢使汝。」其子自外歸,作鬧,所由具事領過。或謂其子曰:「翁翦婦發何罪?子若執父,汝罪不輕。」至廳下,詠詰之,翁云:「婦自翦發泥。」其子亦云:「妻自翦發泥翁。」詠察其誑,即於解狀後判云:「雖然子為父隱,其奈執辭不定。既不可窮詰於尊長,又不可抑斷於卑幼。仰責新婦狀,今後再不侍養,別具狀領過。並放。」詠謂掾屬曰:「五服之內,卑幼條至重。親民之官,所宜盡心。」見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語錄。
  按:王質待制知荊南,有媼訴其婦薄於養,婦言:「舅亡姑嫁,既窮而歸。且奉事無不謹。」質曰:「姑雖不良,獨不顧夫耶?」因取家人衣以衣媼,又給以廩粟,使歸養之。皆感泣而去。見本傳。此其翁姑理皆不直,然家人之義,當責卑幼,但不可遽繩以法耳。是故恕其罪,而責之養也。

  薛奎出俸 仇覽、韋景駿二事附
  薛奎參政,知益州。有婦人訟其子不孝,詰之,乃曰:「貧無以養。」奎因出俸錢,與為資業而遣之。見本傳。
  按:後漢仇覽,為蒲亭長。有陳元者,獨與母居,而母訟元不孝。覽驚曰:「吾近過元舍,廬落整頓,耕耘以時,此非惡人,當是教化未及耳。母守寡養孤,苦身投老,奈何肆忿一朝,欲致子以不義乎?」母感悟,涕泣而去。覽乃親到元家,與其母子飲,因為陳人倫孝行,譬以禍福之言元卒成孝子。見《後漢書.本傳》。
  唐韋景駿,為貴鄉令。有母子相訟者,景駿曰:「令少不天,常自痛。爾幸有親,而忘孝耶?教之不孚,令之罪也。」因嗚咽流涕,付授孝經,使習大義。於是母子感悟,請自新,遂為孝子。見唐書本傳。
  此皆與奎出俸錢為資業之意同矣。苟繩以法,子罪不輕,今律所謂「可從而違,堪供而闕」者是也,得不謂之矜謹乎?

  任布貸孫
  任布副樞,知越州。民有被酒罵其祖者,祖既訴之,已而大悔,哭於庭曰:「老無子,賴孫以為命。」布特貸出之,且上書自劾。朝廷亦不之問。見本傳。
  按:孫罵祖,法當死,特貸出之,理宜自劾,此乃矜其失教而謹於用刑者也。

  蘇涣慮兄
  蘇涣郎中知鄢陵縣時,歲荒盜起,有兄殺弟而取其衣者,弟偶不死,與父偕往訴之。涣閔其窮而為奸,問之曰:「汝殺而弟,知其不死而舍之者,何也?」兄喻其意,曰:「適有見者,不敢再也。」由是得不死。父子皆感泣。及涣罷去,負任從之數千里。見蘇轍門下所撰墓表。
  按:古之聽獄者,求所以生之;不得其所以生之者,乃刑殺焉。孫罵祖,有可生之理,以其被酒,且祖自悔也;兄殺弟,有可生之理,以其苦饑,且弟不死也。布之貸出其孫,涣之慮問其兄,皆得其所以生之者也,可無愧於古人矣。

  李士衡告尹 高化一事附
  李士衡觀察,初釋褐,為京兆鄠縣主簿。府知其才,俾權獄掾。咸陽縣有民殺人,具獄以送府,父子五人,其為從者皆服加功之罪。士衡告於尹曰:「彼殺人者止一人耳,餘四人掩其骸,可坐以加功、置之重辟乎?」尹喜從其議,曰:「四人者,非子之明,則冤於地下矣。」見范仲淹參政所撰神道碑。
  按:以掩骸為加功,是深文也。罪不應死而文致之,何其忍哉!嘗聞用法殺人,無異用刃殺人。深文之罪縱或倖免,鬼得而誅之也。
  高化太尉,雖起行伍,頗知民事。晚守相州,部有大獄,皆當論死,化疑之,命移他獄訊,蒙活者三人。殆亦以掩骸為加功之類歟?此矜謹者所以盡心也。

  王博文弛禁
  王博文副樞知密州時,負海有濤落鹽場,歲歉,民多盜鬻,吏捕逐之,輒起捍鬥,皆坐法當死。博文上言:「請權弛鹽禁,俟歲豐如舊。」從之。見本傳。
  按:周禮:「荒政十有二。」其曰「緩刑」,曰「舍禁」,曰「去幾」者,博文所請義與合焉。苟非通達古今,豈能矜謹如是耶?

  王質在告
  王質待制,嘗通判蘇州,以病在告。知州黃宗旦來省問,因言:「獄有盜鑄錢者百餘人,吾陰以術鉤得之。」質曰:「弋不射宿,惡陰中於物也。今殺數人,而徒流者又數十人,公陰中之也。」宗旦瞿然,為貸其死罪,而餘悉輕出之。見本傳。

  陳執方緩刑 李士衡一事附
  陳執方大卿通判江州時,民饑,有刈人之禾而傷其主,法當死者。執方以為:「古之荒政,所以恤人者盡矣,然尚緩刑,況於今哉!」即奏貸其死。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。
  按:李士衡觀察,權知天雄軍。民有盜瓜傷主者,法當死,士衡以歲饑奏貸之。自是著為例。執方之奏,蓋用此例也。見本傳。

  陳巽爭讞
  陳巽賓客,初為常州團練推官。盜有棄財走者,巽以為不應死,通判不肯用其言,巽力爭而讞之,盜卒得不死。見曾鞏舍人所撰神道碑。
  按:盜非傷主,計贓為罪,棄財走者,豈復應死?通判不肯用其言,必持深刻之說,故失矜謹之義也。

  胡向訊盜
  胡向少卿,為袁州司理參軍時,有盜七人,皆當死,向疑其有冤,乃留訊之。則二人者,果不同謀,始受其傭,而中道被脅以行。卒得免死。見呂大防丞相所撰墓志。
  按:捕獲盜者七人乃合格,故以被脅為同謀,蓋希賞耳。斯不仁哉!宜其留訊而卒免之也。

  張奎辨牘王濟一事附
  張奎密學,初為常州推官,轉運使舉監衢州酒稅。婺州有滯囚,法當死,獄成,再問輒不服,命奎覆案,一視牘而辨之,得不死,人皆服。
  按:奎一視牘而辨之者,謂辨其情理也。人有跡狀重而本情輕者,昔既酌情而立法,今當原情以定罪,安得不辨情理而抵之死耶?此其精明,固能服人。至於矜謹,尤可傳世。
  王濟郎中,為澶州司理掾。時州獄有重囚,臨刑稱冤,濟覆案之,亦得不死。與此類矣。豈非哀矜折獄而然歟?二事並見本傳。

  李允元誅首 袁安一事附
  李允元給事,通判寧州時,州卒謀亂,事發,連逮者眾。允元極意辨析,止坐首惡數人,誅之。見本傳。
  按:後漢袁安,舉能理劇,拜楚郡太守。時楚王英謀為逆,事下郡考核,辭所連及係者數千人,顯宗怒甚,吏案之急,迫痛自誣,死者甚眾。安到郡,不入府,先往案獄,理其無明驗者,條上出之。府丞、掾史皆叩頭爭,以為阿附反虜,法與同罪,不可。安曰:「如有不合,太守自當坐之,不以相及也。」遂分別具奏。帝感悟,即報許,得出者四百餘家。
  允元殆有袁安之心歟?事在州郡,辨析固易,然其矜謹亦可嘉也。

  李應言按妖 榮諲、吳育二事附
  李應言諫議為侍御史時,鄆州民傳妖法者,其黨與凡百餘人,捕者欲邀功賞,而誣以不軌。命應言往按其事,止誅首謀數人,餘悉全活之。
  按:榮諲大監為開封府判官時,太康縣捕民數十人,事浮屠法,相聚祈禳,名「白衣會」。知府賈黯疑其有妖,請殺為首者,餘悉流之。諲以為本無妖。黯具奏,並諲議奏之。朝廷以諲議為是,乃流其首,餘皆杖之。蓋鄆州之民傳妖法,無不軌事;太康之民事浮屠法,本無妖,故輕重之差如此。若非矜謹,則或以為不軌,而盡誅其黨;或以為有妖,而特殺其首,不無枉濫矣。
  吳育參政知蔡州時,京師歡言,有妖人數千在州界,詔遣中使名捕者十人。至則請以巡檢兵趨确山索之,育謂曰:「使者欲得妖人還報耶?請留,勿往。此鄉民依浮屠法相聚耳,可走一介,召之立至。今以兵往,人心驚疑,奈何?」中使以為然。召之,果至,械送闕下,皆以無罪得釋,而告者遂伏辜。此又矜謹之大者也。
  夫太康所捕有罪,而蔡州所送無罪,何也?事浮屠法,相聚祈禳,名「白衣會」,法所禁也;依浮屠法相聚,無祈禳事,非「白衣會」,法所不禁也。苟非矜謹之至,豈能不濫如此哉!三事並見本傳。

  王琪留獄
  王琪侍郎,知復州。民有毆佃客死者,吏將論如法,忽夢有人持牒叩庭下,曰:「某事未可遽以死論也。」琪疑之,因留獄未決。有司曰:「無足疑者。」琪曰:「第留之。」後十餘日,果有新制下:「凡主人毆佃客死,聽以減死論。」吏民莫不神服。見王圭丞相所撰墓志。
  按:此非思慮所及,蓋平時矜謹,故感於夢寐。記曰:「至誠之道,可以前知。」其此之謂歟?

  王延禧裁贓
  王延禧朝議,初為岳州沅江令。歲饑,盜起,親獲十餘人,贓皆應死,法得遷官。延禧歎曰:「是皆良民,窮而為盜。令既無以業之,又利其死,以為己功,亦何忍哉?」諭被盜者悉裁其贓,盜得不死,延禧,王黃州孫也。見曾肇內翰所撰墓志。
  按:周禮荒政曰:「除盜賊。」謂饑饉盜賊多,不可以不除也。延禧親獲十餘人,蓋以此耳。邀功希賞,非其本心,故諭被盜者悉裁其贓,使得不死。夫捕盜之官,利盜之死,譬猶「矢人惟恐不傷人」,其術使之然也。雖遷一官,而殺數人,榮不足言,愧何可勝?君子豈忍為是哉!若殘民害物,罪不可赦,非窮而為盜,計贓抵死者,則其獲賊受賞,義在懲勸,君子可以無憾也。延禧所捕,實與此異,故竊歎云爾。
  折獄龜鑒終於矜謹,惻隱之心,人皆有之,為物所遷,斯失之矣。故有利人之死為己之功者,或文致於大辟,或誣入於極典,寧復能存不忍之心,以貸應死之命乎?故著此事矜謹篇末,庶幾覽者有所警焉。

  趙時槖跋
  觀易之象,雷電皆至,豐,而曰「君子以折獄致刑」;山下有火,賁,而曰「君子以明庶政,無敢折獄」。蓋獄者民之命,折獄者貴乎明,而尤不敢輕用其明。龜鑒有書,所以推廣其明,而示人以謹重之意也。宜春郡齋舊有折獄龜鑒,歲久,字畫漫漶,覽者病之。餘叨守既數月,獄訟簡清,公暇出篋中所藏一編參訂,遴匠重刊,俾覽者充拓聞見,如龜決疑,如鑒燭物,是亦惟良折獄之一助云。景定辛酉四月上浣天台趙時槖謹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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